【税务新政策】减税降费政策经典案例问答
1.我是江苏一家小型商贸公司,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1季度我公司销售货物一共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200万元,请问我公司应该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 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你公司2021年可以继续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你公司1季度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00万元,已经超过季度销售额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标准,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但可以继续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你公司1季度应当缴纳的增值税为:200万元*1%=2万元。
2.我公司是江苏一家酒店,属于一般纳税人,疫情期间我公司享受了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这项政策在2020年底到期后,今年1-2月我公司因客户需要开具了一些增值税专用发票。最近关注到这项政策延期到今年3月底,请问我们前期已经开具的专票必须追回才能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吗?没开具专票部分可以享受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其中包括生活服务(含住宿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在2021年1月1日至7号公告发布之日(2021年3月17日)期间,你公司提供住宿服务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应将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方可免税。如果你公司确实无法追回在上述期间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需要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业务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在上述期间未开具专用发票的其他符合免税政策条件的销售收入,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开具红字发票流程:若你公司开具的是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不同情况,由购买方或者销售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自动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若你公司开具的是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除无需追回已经开具的蓝字电子专票外,其他流程与纸质发票流程基本一致。具体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4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第22号)。
3.我们是江苏一家旅行社,去年在新冠疫情期间受到影响较大,国家及时出台了税收政策,允许我们旅行社2020年度的亏损可以在8年内弥补扣除。最近国家出台了延续执行的政策,我们2021年如果发生亏损,还能延长到8年扣除吗?
答:你旅行社2021年发生的亏损,弥补期限为5年,不能延长到8年进行弥补。
2020年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印发了《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及《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5号)等文件,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电影等5个行业,2020年度的亏损结转年限由税法规定的5年延长到8年。
近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虽然将8号、25号两个公告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底,但8号、25号公告明确的是上述5个行业“2020年度”亏损的结转年限。
综上,上述5个行业2020年度的亏损可以在2020-2028年期间结转弥补,2021年度的亏损只能按现行税法规定的期限结转扣除。
4.去年国家出台了新冠肺炎疫情捐赠全额扣除优惠,今年3月15日,我公司向红十字会捐赠了200万元用于疫情防控,我们看到国家把这项政策延到今年3月底,我们在今年季度预缴申报时能享受全额扣除政策吗?
答:可以享受全额扣除政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是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的。你公司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已经将疫情防控捐赠全额在会计利润中列支,相当于在税收上进行了全额据实扣除。你公司明年办理2021年度汇算清缴时,对于今年3月前发生的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但如果3月后再发生疫情捐赠支出,只能按照年度会计利润的12%扣除,当年扣除不完的,可以在三年内结转扣除。
5.我单位是一家广告公司,2020年享受了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政策, 2021年还能继续享受这项减免优惠政策吗?
答:可以。为应对疫情冲击,支持广告业、娱乐业恢复和发展,2020年5月印发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对于政策发布之日前,已征的应予免征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或予以退还。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帮助企业纾困发展,2021年3月印发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 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根据以上规定,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所有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可以继续享受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优惠政策。因此,你单位2021年可以继续享受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政策。
6.享受2021年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政策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按照目前的政策规定,广告业和娱乐业的各类缴纳义务人提供的相关服务均可以全额享受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政策,并且申报减免的流程是一致的。目前,缴纳义务人可以通过到办税服务大厅现场申报或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享受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政策,不需要提交证明材料。费款所属期为2021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在申报表中填报计费销售额后,会自动实现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非常方便。
7.2021年1月,我集团公司总部向下属分公司无偿出借资金1000万元,请问这一借贷行为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执行期限已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因此,你集团公司总部向下属分公司无偿拆借资金,可按上述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8.财政部、税务总局这次一揽子把很多优惠政策都延期了,请问享受延续执行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还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吗?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均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以此降低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办理成本。企业享受延续执行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向税务机关申请,直接按照23号公告规定申报享受。